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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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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7月16日(第1738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民初5859号

  被告:任玲建,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253017,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 436号:本院受理原告叶金好与被告任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3.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25年4月28日为22501.3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许玲晓于2025年9月2日9时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5)浙0784民初1882号

  叶红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世方中路111号):本院受理原告曹泷跃与被告叶红福、王连婷、第三人杭州蜂言蜂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5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吕卓毅。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5)浙0784破47号

  本院根据曹国阳的申请于2025年7月7日裁定受理曹国阳(1966年8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曹国阳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曹国阳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曹国阳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张世银,联系电话:1385795143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曹国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曹国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8月28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曹国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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