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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

  “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

  近年来,诈骗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法律认识不足等特点,以“高酬日结、兼职返利”等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未成年人是司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对涉罪未成年人,法律设置了诸多保护条款,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没有底线的。本期《法治直通车》结合典型案例,谈谈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

  被告人樊某(17周岁)通过抖音平台结识了诈骗犯山某。山某邀其参与“手机口”诈骗,并承诺支付其“兼职费”。樊某明知是诈骗犯罪,仍协助拨打诈骗电话十余次,造成被害人损失65000元,但未取得报酬。案发后,樊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检察机关考虑到樊某在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樊某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说法

  诈骗罪是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依据诈骗数额及情节的不同,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内进行量刑。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从轻发落的处理方针,但不代表 未成年人可以免受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不考虑盲聋哑、精神病等情况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所以,“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未成年人一定要警惕任何高薪网络兼职陷阱,提高反诈意识,切勿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通讯员 朱怡彬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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