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个全国土地日来了
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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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个全国土地日来了
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土地,承载着粮食安全的根基、城乡发展的脉络、生态文明的底色,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命根子。6月25日,第35个全国土地日如约而至,“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主题也再次发出提醒:土地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
一直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始终将土地资源保护与高效利用摆在重要位置,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从规划引领到严格执法,从农田守护到城市更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与高质量发展的土地根基。同时,该局还积极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普及土地资源保护知识,引导人们树立珍惜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共同守护好我们的“饭碗田”。
以“多田套合”为牵引 驱动耕地保护提质增效
地养万物,粮出其中。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近年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用“长牙齿”的硬举措,守护每一寸珍贵的耕地。其中,全面落实田长制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第一道防线。我市以田长制为重要抓手,全力推进耕地智保场景全线贯通,构建起了“人防+技防”的立体防护体系,破解耕地保护监管难度大、信息不及时等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让耕地保护工作更精准高效。
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工程),系统推进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层层套合的“金字塔型”耕地保护格局,进一步释放现代农业空间,助力乡村共同富裕。
为确保“多田套合”工作顺利推进,我市聚焦重点工作、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建立了“2+2+N”土地综合整治运行机制,组建由资规、农业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府办、资规、农业部门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发改局、经信局等14个单位为成员的“多田套合”工作专班,着力打通跨部门、跨业务壁垒,并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分析”制度,挂图作战,倒排工作计划,实行定期“晾晒”。对于进展较缓的乡镇由分管市领导实地指导帮扶。截至目前,全市已召开周例会8次,双局长月调度研判3次,开展现场指导帮扶12次,为高效推进“多田套合”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也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推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土地综合整治是乡村振兴的“牛鼻子”,“多田套合”是土地整治的关键一招。目前我市“多田套合”率达84.05%。根据《永康市“守红线 优布局 双提升“耕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我市力争在2027年全面完成“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任务。
腾地盘活资源要素 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
曾经亩均税收不足1万元的低效工业用地,如今吸引了12个项目入驻,亩均税收也将由原来不足1万元提升至30万元以上。这一变化的背后,是我市对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成功探索,其案例还入选了自然资源部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二批典型案例。
陶瓷厂片区位于花园大道旁,占地面积340.84亩,其中低效用地318亩,94%为低效工业用地,与我市工业用地资源稀缺形成鲜明反差。为破除连片低效,腾出发展空间,面对陶瓷厂片区土地权属边界复杂等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土地规整置换的方式,利用收储土地约11527.86平方米与浙江飞神车业有限公司用地约5685.92平方米置换,以市场评估后的土地价格进行找差,规整用地边界,保证地块边界完整。同时,该局还针对整治提升中遇到的问题,采取“一类一策”方式,重构国企、民企及村集体产权,加快整治提升速度。
为加快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化规划设计,与三方主体共同制定建筑设计方案,依据产业特点引导工业上楼,高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是解决企业快速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供应紧张矛盾的关键举措。自我市打响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攻坚战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精准把握自然资源新政策,以盘活土地资源、释放土地红利为切入点,科学规划布局,优化供地流程,创新供地模式,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这过程中,我市成功打造了两个典型案例,除陶瓷厂片区外,中兴五金智慧产业园改造项目入选浙江省低效用地再开发典型案例(第一批)。两个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与多元主体协作,探索出不同类型低效用地盘活路径,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形成永康“产业升级—空间优化—共同富裕”良性循环提供了借鉴意义。此外,我市高效推进老长城区块低效用地改造助力产业提档升级,受到了金华市市长张健批示肯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将以“六大攻坚行动”为抓手,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土地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等方面持续发力,以一系列有力举措和完善机制,促进国土空间布局更优化、土地利用更高效、资源保护更有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以案说法
破坏耕地案
2019年8月,施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康市象珠镇某村23.7亩耕地挖塘养鱼、搭建房屋、修建道路等。经金华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23.7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22.33亩)种植条件遭受重度损毁。2022年5月,该案移送永康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6月,永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9年7月开始,永康市某村集体未经批准擅自在永康市石柱镇某村本保殿南侧建设污水处理终端。经实地勘测,占地面积125.19平方米,均为永久基本农田。2024年6月24日,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责令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以及罚款人民币15423.4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执行到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出租
用于非农建设案
2020年7月,永康市某村集体未经批准,擅自将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某村土地进行公开投标出租用于废旧金属加工,经计算涉及违法所得251777.68元。2024年5月13日,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1777.68元和罚款25177.77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已执行到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融媒记者 潘燕佳 通讯员 王晓佳 陈红敏
万亩方油菜收割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