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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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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6月20日(第1727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破2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于2025年6月17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雁博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雁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雁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永康市雁博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5年7月2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5年7月31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浙江法院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858921630、15857998560,联系人:俞军杰、马云鹏。

  2025)浙0784民初5090号

  被告: 俞哲,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9052113,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洪福村麻车口18号: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南与被告俞哲票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票面金额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施俊超于2025年8月7日9时0分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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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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