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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6月6日(第1720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破1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昱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昱森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7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昱森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昱森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5年7月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5年7月17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浙江法院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李群杰、陈如意,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
(2025)浙0784民初4834号
被告:李永君,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1272616,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5-1号。本院受理原告胡杨与被告李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买门的定金8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施俊超于2025年7月23日9时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5)浙0784民初4832 号
被告:章建勇,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6042611,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篁源一村新下下水碓33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兆基五金产品店与被告章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施俊超于2025年7月23日9时30分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