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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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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5月23日(第1718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民初2845号

  被告:杨治军,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杨渠村高下杨村1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303013:原告永康市石柱伟雄水泥店与被告杨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784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治军支付原告永康市石柱伟雄水泥店水泥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2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杨治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5)浙0784民初3505号

  应雄峰(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三村环镇北路45号)、胡伟红(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黄岐30号):本院受理原告林发来与被告夏明德、吕玉珍、应雄峰、胡伟红、吴祥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夏明德、吕玉珍向原告支付钢管扣件套管租费76151.55元、扣件加工上油、扣件缺螺费4004.1元、上车费2341.61元(小计82497.26元);2.判令被告夏明德、吕玉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6896.55元(违约金暂算至2024年7月31日,此后违约金以76151.55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夏明德、吕玉珍向原告支付钢管、扣件、套管赔偿金1955.33元、12106.05元、1727.5元(小计15788.88元);4.判令被告夏明德、吕玉珍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5.判令被告应雄峰、胡伟红、吴祥节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5年8月5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朱蓓蕾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5)浙0784民初2753号

  被告:李果,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小王元村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721261X。原告徐波与被告李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784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果支付原告徐波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4年12月24日的利息为50000元,此后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000元,由被告李果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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