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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法治护航 民营企业有了长效“定心丸”

  法治护航 民营企业有了长效“定心丸”

  近年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其发展仍面临制度性障碍和法治化不足的挑战。5月20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通过法治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提供了根本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2024年5月,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酒店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B公司为筹建酒店提供咨询服务,B公司享有该酒店三年经营管理权。咨询服务费50万元暂不支付,B公司经营管理酒店至合同到期则放弃该费用。A公司如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应立即支付咨询服务费50万元作为赔偿。此后,B公司委派其总经理胡某、员工股东张某为筹建酒店提供了设计、房间规划、人员招聘管理等咨询服务。2024年12月24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通知,明确合同于2025年1月6日解除,未说明解除合同事由。此后不久,酒店开始营业。为此,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并由A公司立即支付咨询服务费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在诉讼中对A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予以认可,故应确认合同已解除。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酒店筹建咨询服务后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应承担咨询服务费的支付责任。遂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并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50万元。

  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尊法、信法、守法,审慎订约、尽责履约,合同一经达成,不得任意违反。守约受保护,违约必担责。法律对诚实信用的企业给予平等保护,不应因其系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而给予差别对待。法院对A公司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态度,提振了民营企业对营商环境的信心,弘扬了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风气。 通讯员 吴火才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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