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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5月1日(第1715期)
《永康日报》
(2024)浙0784民初5320号
永康市巨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表面精饰整合区(永康市泰龙电镀有限公司内7号楼第一层3号车间)。法定代表人:韩海燕);韩海燕(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大园旦123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巨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巨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海燕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1107403.47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从2024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5.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永康市巨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海燕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625000元并支付利息5213.54元、罚息、复利(罚息从2024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5.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永康市巨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海燕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143000元并支付利息1766.05元、罚息、复利(罚息从2024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5.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被告永康市巨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海燕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律师代理费876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8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2380元,由被告永康市巨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5)浙0784民初3575号
被告: 郎高银,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31021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郎村仙祥里8号:本院受理原告胡献庭与被告郎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1600元(利息损失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施俊超于2025年6月20日9时在石柱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