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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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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4月26日(第1714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民初1155号

  被告:杨方福,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1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4183218:原告高金祖与被告杨方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78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方福支付原告高金祖货款6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5年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原告高金祖自愿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5)浙0784民初1546号

  被告:杨治军,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杨渠村高下杨村1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303013:原告任兴田与被告杨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784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治军归还原告任兴田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3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杨治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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