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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1月10日(第1692期)
《永康日报》
(2024)浙0784民初5214号
王青静(被告:王青静,女,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白莲塘村白莲塘西区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197126):本院受理原告郑梅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浙0784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王青静归还原告郑梅芝借款8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预收929元),由被告王青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5)浙0784破1号
本院根据应伟进的申请于2025年1月8日裁定受理应伟进(1974年12月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应伟进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应伟进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总部中心金同大厦4层(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周跃明、夏晓飞,联系电话:13806770189、1356675297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应伟进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应伟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应伟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025)浙0784破2号
本院根据张玉琴的申请于2025年1月8日裁定受理张玉琴(1975年1月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张玉琴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张玉琴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总部中心金同大厦4层(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周跃明、夏晓飞,联系电话:13806770189、1356675297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张玉琴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张玉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张玉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