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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年12月17日(第1683期)
《永康日报》
(2024)浙0784民诉前调10687号
根据债务人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马公司”或“债务人”)的申请,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浙0784民诉前调10687号通知书,决定对三马公司启动预重整,并确定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三马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26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号利时·卢森堡B座13楼,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露(律师)联系电话:18268734316;姜丽玲(律师)联系电话:15905700033;特别说明:1.目前三马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永康法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三马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预重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未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如三马公司重整成功的,可参照同类债权同等清偿;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2024)浙0784民初6051号
被告:黄剑,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2621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四联村长端头安民小区155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越鹰休闲用品厂与被告黄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65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许玲晓于2025年2月13日9时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4)浙0784民初6052号
被告:吴理金,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113233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正街9号。被告:周海灿,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1115231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592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南征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理金、周海灿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理金在18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4)浙078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保佳工具对原告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周海灿在12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4)浙078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保佳工具对原告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施俊超于2025年2月13日9时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