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时政·专版

守护消费安全 激发消费活力

市消保委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消费环境

  守护消费安全 激发消费活力

  市消保委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消费环境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如约而至,今年“3·15”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消除消费痛点堵点难点,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是推动消费持续扩大、激发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能的重要支撑。

  过去一年,市消保委履职于行,有效推动“放心消费在永康”行动深化落实,全年共培育放心消费单位4395家;其中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1144家,放心工厂1162家,放心消费商圈(乡村)8个,消费维权联络站37个;逐步健全部门联动协同治理机制,依法打击消费市场秩序违规违约行为,协力营造消费者“放心、安心”的消费环境;时刻关注消费发展新形势,发布消费提示、警示65条,并对各季度消费维权热点难点作分析报告,全方位、多维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并于去年荣获全国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案例一

  宠物医院黑狗伤人

  消保委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6日,刘女士将自家养的宠物猫送到某宠物医院洗澡。在接猫时,刘女士被店内收养的大黑狗咬伤手臂,该店马上派人送她就医,并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及车费。由于后续两次医疗费都由刘女士支付,她要求店家赔偿后续医疗费及受伤期间的误工费。

  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该宠物医院在经营的公共场所内饲养体型较大的遗弃犬只,且未对它采取必要的管束安全措施(佩戴嘴套或牵引狗绳、拴狗链等),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店一次性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扣除此前已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余额当场付清。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商家在经营场所内饲养宠物时,应对宠物采取必要管束的安全措施,应尽到妥善管理和看护的义务,并对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宠物伤人事件,给双方带来损失和麻烦。

  案例二

  餐饮店只提供收费餐具

  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9日,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餐饮店强制提供收费餐具。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只向消费者提供收费餐具,不提供免费餐具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市消保委要求涉事商家改进服务,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并对收费餐具收费价格明码标价,同时退还消费者收费餐具的费用。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商家,应同时提供已洗净、消毒、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默认同意或者必点”收费的方式搭售收费餐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餐具收费必须经消费者同意并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消费者要求使用免费餐具,经营者必须提供。商家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如遇商家违法收费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应勇敢说“不”,可向市消保委或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三

  超市收银员“动手”

  查看客包系侵权

  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9日,消费者王某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携带一个双肩包去我市某超市购物,该超市入口处未要求其封包;结账时被店员“动手”查包。消费者认为超市此举是违法行为,要求其道歉并改正。

  经调查,商家提供了当时的监控视频,并对上述事情经过无异议。市消保委认为,此事责任在商家,店员无权“动手”检查客包。

  【处理结果】

  经调解,该超市对事发当日未提醒客人存包和结账时“动手”查看客包的店员进行批评教育及内部追责、整改,并给消费者赔礼道歉,最后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广大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说“不”,必要时留存相关证据,向消保委投诉或报警维权。

  商超等有存包要求的经营场所,应在入口醒目处放置存包标识,提醒消费者封包(或存包)。

  案例四

  干洗店洗坏高档衣

  消保委助力获补偿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消费者周女士向市消保委反映:她将一件由特殊材料制成、价值8700元的外套交给某干洗店清洗,取衣后发现外套已完全褪色,衣服失去了原有的变色功能,也失去了原有的价值。消费者认为,这是商家洗衣操作不当造成的,要求商家按衣服原价赔偿。

  经调查核实,周女士外套的洗涤标签上已明显标注洗涤要求,商家承认未仔细查看洗衣标签,确为洗涤操作不当造成外套褪色。

  【处理结果】

  经协商调解,商家将衣服归还周女士所有,再给予周女士5800元补偿,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洗染纠纷产生后,需分析产生原因,分清责任,如确属经营者造成的,应予以赔偿;如属衣物本身质量问题所致,经营者不予赔偿。《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点规定,赔偿计算方法。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买同种衣物赔偿,并收取折旧费,折旧率25%/年。

  广大消费者在送洗价格较昂贵的高档衣物时,可选择保价洗涤服务,并在取回衣物时现场检查所洗衣物的质量,留存好发票等证据,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维权。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做到“四清”,即看清、问清、讲清、写清。对送洗衣物上的破损、缺件、修补过的部位等瑕疵以及洗涤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应事先向消费者声明;清洗价格昂贵的衣服时,应严格按照洗涤标签要求清洗,并在取货凭证上注明。

  直面消费痛点难点

  市消保委以案说法

  2023年以来,市消保委全年处置各类消费投诉举报4396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07.29万元。根据全年消费维权情况分析,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虚假宣传三类问题,占据我市消费投诉前三位。

  针对当前投诉维权的重点,市消保委将进一步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加快投诉处理周期,提升维权效能;协同各委员单位,充分发挥社会共治平台作用,全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消费维权治理的格局;打造一批我市本土特色“放心消费”行业企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放心消费”商圈,落实“乡村放心消费”行动,为消费者创造更放心、更安心、更公平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充分释放群众的消费活力。

  市消保委从去年各类投诉中选取一些较为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案例,以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携手共建诚实守信、绿色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

  融媒记者 王玙铮 通讯员 夏磊


浙B2-20100419-2
永康日报 时政·专版 00004 市消保委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消费环境 2024-03-15 永康日报2024-03-1500006;永康日报2024-03-1500014;永康日报2024-03-1500010;永康日报2024-03-1500007;永康日报2024-03-1500013;永康日报2024-03-1500015;永康日报2024-03-1500020;永康日报2024-03-1500018;永康日报2024-03-1500023;永康日报2024-03-1500025;永康日报2024-03-1500011;永康日报2024-03-1500008;永康日报2024-03-1500012;永康日报2024-03-1500016;永康日报2024-03-1500022;永康日报2024-03-1500019;永康日报2024-03-1500024;永康日报2024-03-1500026;永康日报2024-03-1500017;永康日报2024-03-1500021;永康日报2024-03-1500027;永康日报2024-03-1500028 2 2024年03月15日 星期五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