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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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养老院,老年人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一对老夫妇在女儿安排下住进养老院。一段时间后,两位老人认为在养老院生活不自由、不习惯,想要搬离养老院,却遭到女儿的拒绝而未能实现。此事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对养老问题的关注。老年人“进”“出”养老院难到底是为何,又该如何应对?
1.子女能否阻止老年人搬离养老院?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判断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关键是确定老年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养老院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设置必须由子女签字才能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不需要监护人,有权自行与养老院签订或解除合同,不需要子女签字同意。
养老院如擅自增加合同解除的前置条件,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则构成违法。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项。
若老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对老年人负责出发,必须要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3.养老院能以没有子女签字同意为由否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一些养老院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子女签字不能搬离养老院。该类条款并非出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自主意愿与人身自由的目的,更多的是出于养老院自身免责考量。老年人决定离开养老院时,子女或者养老院不能用服务合同限制其人身自由。
4.为何会存在“进”“出”养老院难的问题?
养老机构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前,考虑到老年人可能会出现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所以往往要求指定一个联系人。
养老院作出这样的要求,是考虑到老年人即便入院时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确实存在随时变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能性。养老院要求由本人以外的其他合适主体作为联系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其监护人一般为子女。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养老机构接收这样的老年人时,常常要求子女签字同意了。
那为何老年人想要搬离养老院,也要如此大费周章?若老年人擅自离院后发生了人身损害或走失的情况,养老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在老年人离院时,养老院同样会要求联系人签字。
5.如何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6.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若赡养义务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可通过诉讼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7.倘若子女等家属与老年人在“进”“出”养老院问题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有无更好的方案?
可以考虑意定监护。
根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行为能力可时,履行监护职责。这样,老年人就可通过意定监护,实现入住或搬离养老院的意愿。
律师建议,养老机构在规避经营风险的同时不能忽视权益保障。养老院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入住的老年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自主生活能力、子女赡养条件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后续责任承担问题,判定是否接纳其入住或者允许其搬离养老院,不能单纯用签字关剥夺老年人的自主选择权。为更好化解养老矛盾,父母子女间最重要的还是互相体谅、妥善沟通、彼此包容,必要时可向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寻求帮助。
融媒记者 胡美樱子 通讯员 陈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