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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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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9月18日(第1558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破35号

  本院根据王豪的申请于2023年9月12日裁定受理王豪(1993年4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王豪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王豪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王豪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967916918,联系人:胡巧华),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王豪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王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王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023)浙0784民初3874号

  永康市晓达五金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589号1幢4号一楼)、于满达(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88号6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403014932):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晓达五金制品经营部、于满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 1.由永康市晓达五金制品经营部偿还原告代偿款165924.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3 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2.由原告对被告于满达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288号60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浙(2020)永康市不动产第0038609号)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11月1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 民初3969 号

  陈刚( 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义门村后岗头76 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7902111611)。本院受理原告应景阳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要求判令:一、由你支付原告货款226000 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 年11 月20 日上午10 时10 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 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 民初4062 号

  应庭龙( 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黄川村黄溪滩4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2285315)。本院受理原告唐火凤与被告应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要求判令:一、由你归还原告借款2216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款清止日止);二、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3667号

  被告:支文朝,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九川村九里口金盘路3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0277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 1.依法判令被告支文朝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2.05元;罚息从2021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支文朝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一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B2-20100419-2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8 2023-09-18 永康日报2023-09-1800026;永康日报2023-09-1800027;永康日报2023-09-1800028;永康日报2023-09-1800025;永康日报2023-09-1800024 2 2023年09月18日 星期一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