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赌得起吗?来看一看赌博“成本”
你赌得起吗?来看一看赌博“成本”
赌博类犯罪是高发型犯罪种类。无论是追求赌博带来的刺激感,还是希望通过赌博不劳而获,涉赌人员往往最终家破财散、锒铛入狱。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形式也不断“更新迭代”,新型赌博手段花样翻新。今天,我们对赌博类犯罪进行一次解析,通过了解犯罪来让大家与“赌”字划出一条红线,让赌博远离生活。
一、赌博类犯罪包含哪些罪名?
赌博类犯罪包含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将赌博类犯罪分为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其中三个罪名都有各自的表现形式。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罪指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此外还包括线上设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多种形式。
二、参与赌博将受到什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怎样才算聚众赌博?
依照《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若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一般的赌博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赌博类犯罪。虽多次参赌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或者虽提供赌场赌具,但行为人并未在其中获利的,并不认定为赌博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除了上个问题中提到的情形,还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外,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五、什么情况下会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明知是赌博网站,却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共同犯罪: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融媒记者 胡美樱子 通讯员 夏祁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