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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2日(第1537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民初2588号

  倪凌纲(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建设路97号2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811031X):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倪凌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请要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0月15日签订的《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二、被告立即腾空永康市城南路309号1单元303室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恢复原状;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租金按615.76元计算,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租金按每月61.58元计算,合计6650.24元,2023年4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照每月1077.58元计算;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10月11日起每日按未按时支付租金的0.2‰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3月10日止为508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8月9日9时,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1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2023)浙0784民初1296号

  胡超、罗丽(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18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202263837、522731199301047062):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超、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1296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胡超、罗丽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7307.22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8日止,以87307.2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3.3125%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02元,由被告胡超、罗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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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