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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0日(第1533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民初2436号
永康市普卡斯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梅垄路155号第二幢第三层西面第1-3层):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欧嘉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普卡斯特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38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9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7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月5日为32428.47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196228.47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2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274号
王剑勇(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大房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201415):本院受理原告高启彬与被告王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6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法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8月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1739号
永康市枫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7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卢经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惠山与被告永康市枫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永康市枫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6206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永康市枫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三、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内所有链接并关闭涉案店铺;四、判令被告永康市枫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永康市枫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2413号
倪磊:本院受理原告陈仙华与被告姚凯、倪磊、陈仙、陈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姚凯、倪磊、陈仙、陈左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933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将定于2023年7月28日14时10分在本院西门一楼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3)浙0784民初2451号
被告:李献,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0052613),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篁源二村石角65号:本院受理原告吴美红与被告李献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许玲晓于2023年7月31日9时50分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浙0784民初2453号
被告:陈梅蕊,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617232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759号。被告:应飞杭,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324231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759号: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成与被告陈梅蕊、应飞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吴红成借款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日按月利率1.5%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许玲晓于2023年7月31日9时20分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