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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一、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二、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六、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是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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