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为劳动者筑牢健康防线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为劳动者筑牢健康防线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此次宣传周活动旨在宣传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相关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职业健康法治意识。在此,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向大家普及职业病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问: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答: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问: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答: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
问: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问: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答:它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共有6类456种。
问:如何确定哪些劳动者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答:主要是依据每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确定。
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问:用人单位组织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最易出现哪些问题?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参检人员范围方面出现漏检,如统计员的办公室设在噪声作业场所,但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是委托检查的类别、项目方面出现漏项,如铸造车间劳动者会接触多种危害因素,但只委托粉尘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问:如果用人单位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不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漏检、漏项问题,甚至因此疏于防范导致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其后果由谁承担?
答: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问:如所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存在问题,导致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其后果由谁承担?
答: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问:哪些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答: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按原规定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问:如何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答: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问: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哪些资料?
答:(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花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问: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答: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等相关情况。
(市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