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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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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5日(第1481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5149号

  应成、杨莎:原告葛厚禄与被告应成、杨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800元并赔偿利息;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2日10时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2)浙0784民初4552号

  陈洪钢、陈新栋、王升妙、陈仙菜、潘金杭:原告王振有与被告陈洪钢、陈新栋、第三人王升妙、陈仙莱、潘金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5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9日13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一楼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2)浙0784民初5348号

  被告:陈秀贞,女,1950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00723262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138号:本院受理原告陈香儿与被告陈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许玲晓于2022年12月22日9时20分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浙0784民初5251号

  凌飞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9203017,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195号):本院受理原告乔伟与被告凌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一、由被告支付货款3905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按LPR的4倍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7月1日的利息为5298元;二、由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上午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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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