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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6月27日(第1444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1562号
永康市禄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新华诉被告永康市禄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503.8元,并支付利息暂算为288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1691号
杨雅燕(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四知村前山杨上溪西路26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704254565)本院受理原告夏小英诉被告杨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杨雅燕归还原告夏小英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21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2666号
胡晓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园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2014526)、姚志坚(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园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4141434):本院受理原告吕文潮与被告胡晓璟、姚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承办人:施佳,联系电话:87140082。联系地址: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513办公室。
(2022)浙0784民初2753号
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经济开发区科源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周红飞)、周红飞、李彩霞、周亮(住永康市龙山镇桥头周村桥头大街4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04185919、33072219660515402X、330722198904035919):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新丽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96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胡琦明独任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2)浙0784民初2755号
永康市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经济开发区科源路165号西4号,法定代表人:李彩霞)、永康市新浪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溪边颜村上溪滩6号,法定代表人:周晓霞)、周红飞、李彩霞、周亮(住永康市龙山镇桥头周村桥头大街4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04185919、33072219660515402X、330722198904035919):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新丽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永康市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7389011.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永康市新浪汽摩配有限公司、周红飞、李彩霞、周亮各分担原告向被告永康市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五分之一;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胡琦明独任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2)浙0784破30号
本院根据陈顺勇的申请,于2022年6月22日裁定受理陈顺勇(1969年2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陈顺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陈顺勇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陈顺勇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858921630、15857998560,联系人:俞军杰、马云鹏),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陈顺勇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陈顺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三楼)召开陈顺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