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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时政·专版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苑区块(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预公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苑区块(一)

  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预公告

  永政通告〔2022〕4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拟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南苑区块(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四、本公告有效期一年。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过户或者抵押;

  4.房屋装饰装修;

  5.市场主体登记(注销、变更迁出除外)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请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做好意愿征询和房屋产权确认等工作。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征收范围线


永康日报 时政·专版 00007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苑区块(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预公告 2022-06-02 永康日报2022-06-0200006;永康日报2022-06-0200007;永康日报2022-06-0200008;永康日报2022-06-0200009 2 2022年06月02日 星期四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