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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070元

  □融媒记者 徐灿灿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16.5元调整为20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永康日报 时政新闻 00003 2021-11-04 永康日报2021-11-0400006;永康日报2021-11-0400007 2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