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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7月8日(第1353期)
《永康日报》
(2021)浙0784民3322号
吴龙水(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塘沿村583号)、吴建设(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塘沿村626号):本院受理原告徐玉雪、徐群玉、徐玉红与被告吴龙水、第三人吴建设、吴玲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确认三原告对原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大塘沿村的三间房地产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蓓蕾、郑一文、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4381号
胡浩杰(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经纬东路38弄50号):本院受理原告熊俊南与被告胡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6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蓓蕾、郑一文、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3266号
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东与被告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第三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油川分理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294761.69元和利息、罚息及损失10万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吕杏月、金玲莉,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3899号
应波(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铁店32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200006164575):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粉笔”“FB”“bi”等相关标识;2.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人民币50万元整;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189号
方连新(曾用名:方连心,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1238833):原告吕振扬与被告方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方连新归还原告吕振扬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方连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7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172元,由被告方连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01号
陈林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村下店7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30122402X),朱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村下店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4150819),朱宁(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村下店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10260816),朱成希(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村下店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200404050020):原告章高虎与被告陈林美、朱剑、朱宁、朱成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陈林美归还原告章高虎借款本金6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朱剑、朱宁、朱成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继承朱福安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放后七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原告章高虎的其他诉论请求。如被告陈林美、朱剑、朱宁、朱成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00元, 由被告陈林美负担,由被告朱剑、朱宁、朱成希在继承朱福安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00号
被告:丁红旭(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111283010),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下丁村31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前与被告丁伟东、丁红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红旭支付原告陈前挖掘机工作报酬人民币56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1年3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丁红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红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01号
被告:丁红旭(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111283010),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下丁村31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双利与被告丁伟东、丁红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红旭支付原告陈双利挖掘机工作报酬人民币21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1年3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双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丁红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已预收受理费229元,应收1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红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