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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2021年4月13日(第1321期)
(2020)浙0784民初4467号
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新市街一排33号,法定代表人:周新一);周益新(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锦村前罗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2202117):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东与被告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第三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油川分理处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周伟东与被告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书》。本案案件受理费59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68元,由被告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6955号
应广印(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台门村2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4242810):本院受理原告蔡竹盛与被告应广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应广印支付原告蔡竹盛劳务工资57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应广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7355号
程鹏宣(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下村老街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3149210):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程鹏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7355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程鹏宣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20262.04元并支付保险费、逾期违约金(保险费为1857.6元;逾期违约金以19957.6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鹏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134号
刘则根:本院受理原告吕根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 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根叶与被告刘则根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根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896号
王振浩: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草席西炉105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611214017:本院受理原告韩保玲与被告王振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王振浩支付原告韩保玲工资人民币2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振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浙0784破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张桂军的申请,于2021年3月23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5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1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形式,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直播,各债权人准时在线收看,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邮编:321300,联系人:吕毅娉、童宇霞,联系电话:18867922696、15158908379。
(2020)浙0784民初5634号
陈金虎(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梅陇村后山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3215933):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华与你、吕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吕香华不服(2020)浙0784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447号
被告:王礼双(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510301437)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山村13号。被告:王美琴(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071464)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山村13号:本院受理原告常正珍与被告王礼双、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礼双、王美琴归还原告常正珍借款本金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常正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礼双、王美琴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正珍负担229元,由被告王礼双、王美琴负担9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