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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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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17日(第1281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4461号

  永康市长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梅岭路35号第2幢第2层:本院受理原告梅银东与被告曹芳芳、永康市三鹰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八自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星钻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大莹日用塑料制品厂、浙江名机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永康市挺瑞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长帆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曹芳芳、永康市三鹰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43022.96元;2.要求被告永康市八自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星钻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大莹日用塑料制品厂、浙江名机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永康市挺瑞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长帆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

  (2020)浙0784民初5774号

  吕苏廷(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川村上塘头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4412235123)、吕凤魁(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川村上塘头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4209155910):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娟诉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供销总社、第三人吕苏廷、吕凤魁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永康市东城街道龙川东路292弄6幢3单元101室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6030号

  胡绍法(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东路9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304223810):本院受理原告应兴进诉被告胡绍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月7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0)浙0784民初6157号

  吕天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8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6200333):本院受理原告周旭敏与被告吕天正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快递费28951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6306号

  高彩凤(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里麻车村古里小区5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3198107081329):本院受理原告李爱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要求判令:由你归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 2020)浙0784民初1565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路5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蒋伟林):本院受理原告李魏燕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李魏燕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的《施工包服务协议书)》;二、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魏燕工程款70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李魏燕负担500元,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192号

  周献安(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上溪塘村溪湾周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211228414):本院受理原告匡增团与被告周献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献安支付原告匡增团加工款40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周献安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6元,由被告周献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037号

  吕振法(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1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5259216):本院对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吕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吕振法归还原告李小华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吕振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吕振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初2543号

  被告胡建吐,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秀村庙下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276735;被告侯宗莲,住浙江省 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秀村庙下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56724:本院受理原告胡银武与被告胡建吐、侯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建吐、侯宗莲归还原告胡银武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胡建吐、侯宗莲支付原告胡银武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胡建吐、侯宗莲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545号

  被告胡建吐,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秀村庙下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276735;被告侯宗莲,住浙江省 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秀村庙下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56724:本院受理原告胡银武与被告胡建吐、侯宗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建吐、侯宗莲支付原告胡银武货款7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银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96元,由被告胡建吐、侯宗莲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302号

  被告:应广飞,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10328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台门村109号:原告吕永进与被告应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应广飞归还原告吕永进借款人民币278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80元,由被告应广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686号

  被告:张云飞,女,1991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330262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金鸡路20号:原告王叶眉与被告张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张云飞归还原告王叶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4元,由被告张云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693号

  被告:郎礼,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425211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郎村前处73号:原告王红伟与被告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郎礼归还原告王红伟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42元,由被告郎礼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894号

  被告:吕勇亮,男,1981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404231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池宅村锦川村32号:原告王凤珍与被告吕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吕勇亮支付原告王凤珍货款人民币6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吕勇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3011号

  被告:陈文杰,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027301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陈山头上王寮2号:原告夏金荣与被告陈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陈文杰支付原告夏金荣房屋租赁欠款人民币4895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3168号

  被告:李鹏,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202619:原告陈凤与被告李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鹏归还原告陈凤代偿款人民币1540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82元,由被告李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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