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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9月8日(第1273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989号
张飞龙(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郎村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109233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公司与被告张飞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飞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25629.94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25629.9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张飞龙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保险费1579.7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58元,由被告张飞龙负担100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承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992号
许志强(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祖坑村龙灯路2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211114512):本院受理原告宋臣与被告许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许志强支付原告宋臣货款人民币1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3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许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1344号
章晓华(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童宅村前宅100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512109021):本院受理原告胡笑萍与被告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章晓华归还原告胡笑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章晓华负担1645元,由原告胡笑萍负担4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浙0784民初1607号
胡发新(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双溪村南苑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12268218):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保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发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发新偿还原告金华市保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20546.01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8元,由被告胡发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80号
段海泳(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208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8208132099)、李玉亲(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1031022):本院对原告周永生与被告段海泳、李玉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段海泳归还原告周永生借款3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周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段海泳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54元,由原告周永生负担154元,由被告段海泳负担6800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965号
永康市印刷包装总公司(永康市印刷厂):本院受理原告应玲玲、胡纯洁与被告永康市印刷包装总公司(永康市印刷厂)、施坚、吴淑惠、丁维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施坚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0784民初96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初1634号
被告:李红广,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仁村东宅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6302338。被告:董利华,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仁村东宅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181020:原告卢崇沿与被告李红广、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红广、董利华归还原告卢崇沿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00元,由被告李红广、董利华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034号
被告:陈秀婷,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山坞南坞自然村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12243029。被告:何普威,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山坞南坞自然村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8123017。被告:何拥军,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山坞南坞自然村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293031:原告徐兴凤与被告陈秀婷、何普威、何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陈秀婷归还原告徐兴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兴凤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64元,由被告陈秀婷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035号
被告:何拥军,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山坞南坞自然村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293031:原告徐兴凤、任建文与被告何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何拥军归还原告徐兴凤、任建文借款人民币7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6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3日,以68400元为基数2013年10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兴凤、任建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50元,由被告何拥军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045号
永康市爵一健身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王南山村金太阳路东伟五金材料厂内第五层,负责人:胡东伟)、胡东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碧泉路1弄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5163815):原告王菲菲与被告永康市爵一健身器材厂、胡东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2045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爵一健身器材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菲菲代偿款372102.3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362628.39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27日起,9474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28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胡东伟对上述款项被告永康市爵一健身器材厂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菲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78元,由被告永康市爵一健身器材厂负担,由被告胡东伟对其中的129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初2855号
施俊启(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油麻山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3241911):本院受理原告应俊挺与被告施俊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俊启支付原告应俊挺货款3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施俊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3997号
被告:程基武,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51728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道坦村153号:原告夏春芳与被告程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程基武归还原告夏春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夏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基武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破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21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直播,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或在线收看,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
(2020)浙0784破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21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炳帆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永康市炳帆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炳帆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炳帆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9时2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直播,入场时间为9时10分至9时2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或在线收看,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4层东,邮编:321300,联系人:夏晓飞,联系电话:13566752972。
(2020)浙0784破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21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赚捷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永康市赚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赚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赚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9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直播,入场时间为9时40分至9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或在线收看,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90号六楼(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编:321300,联系电话: 13575697576、13819905115。
(2020)浙0784破10号
本院根据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向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皇城南路18号众泰小镇都市外滩营销中心,邮政编码:321300,联系电话:17159864060、171598674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
(2020)浙0784破11号
本院根据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受理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0日前,向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皇城南路18号众泰小镇都市外滩营销中心,邮政编码:321300,联系电话:17159864060、171598674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
更 正
刊登于2020年8月29日《永康日报》第1269期永康人民法院公告中案件(2020)浙0784民初4667号原被告变更为原告陈广明与被告朱君英承揽合同纠纷,特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