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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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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8月10日(第1264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4467号

  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市街一排33号,法定代表人:周新一);周益新(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锦村前罗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2202117):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东与被告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第三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油川分理处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解除被告永康市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书》、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两被告归还第三人银行按揭贷款本金余额253994.12元和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并返还原告代偿款52596元及利息损失( 损失从代偿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3817号

  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金锋成、柳秀丽:本院受理原告徐艳与被告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金锋成、徐子卫、柳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泡沫货款29696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金锋成、徐子卫、柳秀丽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诉讼提示、民事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1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浙0784民初4511号

  胡文忠、朱丽红(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紫金路11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08275916、330722196902055925):本院受理原告杨周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要求判令:由你们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9时4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更 正

  刊登于2020年8月3日《永康日报》第1262期永康人民法院公告中案件( 2020) 浙0784民初3350号开庭时间变更为2020年11月10日9时20分于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特此提醒。

  刊登于2020年8月25日《永康日报》第1259期永康人民法院公告中案件(2020)浙0784民初3361号原告童佩爱变更为原告李美君,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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