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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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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5月23日(第1244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2120号

  王帮、戴巧禄(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东路21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402108431、330324197808105901):本院受理原告朱萍与被告王帮、戴巧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朱萍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07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今暂记105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8办公室领取。

  (2020)浙0784民初1881号

  被告:王志坚,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4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153012:本院受理原告宁金美与被告王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卢文伟、任更生、陈飞和,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浙0784民初1532号

  程仁青(住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4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6283616):本院受理原告彭丹娥与被告程仁青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非婚生女程思怡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1607号

  胡发新(住永康市花街镇双溪村南苑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12268218):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保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发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420546.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9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1624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路58号二楼):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灿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炫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9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1835号

  舒顺帅(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9201213)、章叶(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2100751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顺帅、章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舒顺帅、章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6.135416‰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息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9.2031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20312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舒顺帅、章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舒顺帅、章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9月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1839号

  王振军(330722198909073615):本院受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赵洁波、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744号

  陈慧英(住址: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2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4184942)、程子豪(住址: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2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0169213):本院受理原告高龙升与被告陈慧英、程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744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陈慧英、程子豪归还原告高龙升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0月27日前的利息为90000元,剩余利息从2016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慧英、程子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慧英、程子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初1404号

  唐亚报(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溪岸村下西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002110541):本院对原告永康市依雨美容馆与被告唐亚报返还原物(原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唐亚报归还原告永康市依雨美容馆欠款1113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亚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9)浙0784民初1996号

  被告陈海潮(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002178617),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方里坞村方村52号:本院受理原告胡忠宝与被告陈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海潮支付原告胡忠宝货款人民币118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海潮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6元,由被告陈海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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