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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被他人使用却不能获赔

  法官提醒:申请注册要避免含有公共领域元素

  □记者 何悦 通讯员 徐露苗

  本报讯 近日,胡女士以G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损害其商业信誉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有了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来,2017年3月3日,胡女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某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前期,胡女士在淘宝网上发现,G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销售的平衡车上使用了自己注册的商标。“G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我公司商标有特定联系。”胡女士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以G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商业信誉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G公司答辩称,很多平衡车厂家都在指示灯处使用了涉案标识,该标识是市场上平衡车的通用图形,使用时不应构成商标侵权。

  承办法官通过市平衡车协会了解到,这款涉案标识确有很多厂家使用,且每家厂的车上另有自家商标。承办法官还注意到,胡女士注册涉案商标前,腾讯视频网站已上传某平衡车教学视频,显示车指示灯处印有涉案标识,但未能举证证明视频由起诉方上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G公司是否侵犯了胡女士所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鉴于未能证明视频上传一事,法院有理由认为该图形来源于公有领域,属于公共信息资源。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禁止生产经营者从公有领域中选用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即使注册后亦属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胡女士将公有领域的图形注册成商标,公众亦有正当使用该图形的权利。同时,商标背后所负载的是商品或服务的商誉,但从胡女士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授权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义乌某公司仅销售了一台平衡车,显然不能反映出涉案商标负载较高的商誉。此外,G公司未将涉案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系正当使用该标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注册商标含有来自公共领域元素,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尽量选择具有显著性的内容,使自己的商标更具识别性。


永康日报 时政新闻 00003 2020-04-28 永康日报2020-04-2800005;永康日报2020-04-2800006 2 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