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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积极推进无废建设

  我市持续打击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有望在今年出台。《固废法(修订草案)》出台后,固体废物监管将得到全面细化,多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或将提升至100万元,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将进一步增大。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市高度重视清废净土工作,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多次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强化部门协作,完善行刑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固体废物的监管。

  据悉,2019年,我市共查处涉危废案件15起,移送公安10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7人,罚款金额达38.5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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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为鉴

  去年8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和排查掌握的线索,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与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西城街道雅田村下田园自然村有一废旧铁皮桶回收破拆加工点。

  经查证,该加工点主要拆解加工包括废液压导轨油包装桶、废抗磨液压油包装桶、废化学物质桶在内的各类废桶,且破拆加工过程中,废桶内油污被直接排至地面。

  经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认定,该加工点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其加工的废物为危险废物,数量共计4.415吨。

  该加工点负责人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后,市公安局对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9号令,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废矿物油桶、废化学物质桶、废油漆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HW49),代码为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毒性、感染性。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第6.1条:“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桶、废化学物质桶、废油漆涂料桶分割后的铁皮和桶盖为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第5.1条:“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混合的铁皮和桶盖的混合物均为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产废申报指南

  产废单位→登陆“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http://223.4.65.2:8080/SHWMM/login)→注册→监管单位审核通过→信息填报(年度管理计划)→监管单位审核通过(年度管理计划)→生成转移联单。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温馨提醒,企业进入固废平台填报建议使用QQ浏览器。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添加QQ群611017199(备注企业名称)咨询。

  □记者 王靖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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