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Q来Q去

文章导航

  男子表现不佳被“炒鱿鱼”

  返回宿舍砸东西泄愤

  星辰:

  前几天,我们楼下一小工被辞退,心怀不满,回到宿舍砸东西泄愤。

  主持人:

  你们是同一个厂的?

  星晨:

  不是。我们这幢楼房都是出租房,楼下有一间被一厂里的老板租来给员工住的。

  主持人:

  这个小工在厂里做了多久?

  星辰:

  估计是刚来不久的,没工作之前可能住在老乡那里。招进这个厂后的当天就住进来了,连被子都是老板提供的。

  主持人:

  这个小工大概几岁?

  星辰:

  很年轻,看他样子刚成年。

  主持人:

  被辞退就把宿舍的东西给砸了?

  星辰:

  是的。可能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老板就把他给辞了。他为了发泄把宿舍里的东西都砸了。地被敲破,床也砸坏,被子撕得稀巴烂,他的行为太恶劣了。

  主持人:

  老板有没有报警?

  星辰:

  事发后,老板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说损失金额太小,就没立案。

  主持人:

  就此主持人咨询了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志明。他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是区分是否犯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毁坏财物没有超过五千元或情节不严重,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永康日报 Q来Q去 00011 2019-04-12 永康日报2019-04-1200016;永康日报2019-04-1200017 2 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