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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8日(第1088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9503号
胡伟能(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石桥头村永石桥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4137911):本院受理原告邓光亩、刘声与被告胡伟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胡伟能支付原告工资242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8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505号
胡伟能(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石桥头村永石桥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4137911):本院受理原告朱志学与被告胡伟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胡伟能支付原告工资292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8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648号
潘李惠(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塘景村1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01821X):本院受理原告金云峰与被告潘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潘李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8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533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本院受理原告顾金凡与被告李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8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314号
徐永宁:本院受理原告赵笑群与被告徐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胡悠悠、徐香珍、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494号
施彦亮(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11187915):本院受理原告兰祖兴与被告施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上午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王小英、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7975号
应禄(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北路115号,身份证号:330723197401182177);程益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堂慈村金象南路36弄20-1号,身份证号:33072219781216361X):原告魏叶红与被告应禄、程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应禄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约180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程益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清偿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军敏、刘婷婷、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9696号
被告:永康市西城梦涵铝合金门窗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路71号,经营者:李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舒奔放与被告永康市西城梦涵铝合金门窗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永康市西城梦涵铝合金门窗店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13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款项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平安综合体法庭1(城南路329号)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903号
被告:方洪(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7248232),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倪宅村牌楼下自然村1弄96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孟雄与被告方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装修款计38000元; 2、由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323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起诉止并继续计算至款清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平安综合体法庭1(永康市城南路329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610号
秦华安(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东路5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10562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华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透支款59205.25元(其中透支本金37992.59元、利息10696.02元、滞纳金10516.64元,利息、滞纳金均算至2018年10月2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滞纳金按应支付当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最低5元,最高5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318号
胡李敏(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横岘村147号):本院受理原告吕靖与被告胡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吕靖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并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胡李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523号
祝晓青(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203098626):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祝晓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5525号
梅国宾(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210221717):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梅国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5722号
申屠加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中心小区1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屠加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屠加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47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2日起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总计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不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8元,由被告申屠加刚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659号
郭康康(公民身份证号412326199202146913):本院对原告孙鸿博与被告郭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5922号
陈声远(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文化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1124537。):原告李思思与被告陈声远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5922号判决书。判令如下:驳回原告李思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李思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3776号
永康市良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市凤林印刷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423号
徐德秀(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群胜村2号附76号76-1,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102135046):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高起、徐德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42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高起、徐德秀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709.93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8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0.38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7.04元)。二、由被告吴高起、徐德秀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99.53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34元,公告费460元,合计3794元,由被告吴高起、徐德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954号
项海洋、杨祎:本院受理原告陈浩瀚与被告项海洋、杨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项海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浩瀚借款95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6元,由被告项海洋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110号
永康市昊天印刷厂、吕莉莉、胡烨:本院受理原告李静波与被告永康市昊天印刷厂、吕莉莉、胡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永康市昊天印刷厂、吕莉莉、胡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静波代偿款人民币719732.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827元,由被告永康市昊天印刷厂、吕莉莉、胡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399号
被告:林冲,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272117。被告:徐军燕,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074526:原告胡如凤与被告林冲、徐军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林冲、徐军燕支付原告胡如凤货款6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冲、徐军燕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5520号
林伟(身份证号:330722196903011414,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东路555号26幢1单元902室),郦赛宇(身份证号:330722197204284741,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东路555号26幢1单元902室):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郦赛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林伟、郦赛宇支付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8253元、车位管理费72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991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以299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以2991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林伟、郦赛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625号
胡君亮(住永康市象珠镇白窖村大园自然村176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671231771X):原告杨密与被告胡君亮、舒顺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62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君亮归还原告杨密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起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舒顺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00元,由被告胡君亮负担,由被告舒顺帅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757号
胡洪制(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雅园路三弄28号):本院受理原告应婷婷与被告胡洪制、陈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洪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应婷婷借款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胡洪制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286号
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王胜、胡马飞:本院受理原告叶群培与被告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王胜、胡马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浙江福满天公司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叶群培货款人民币182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王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2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662元,由被告浙江福满天公司厨具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王胜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