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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8日(第1071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4561号
被告:永康市汇丰家私城,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郎村下处76号。投资人:郎龙标。被告:郎龙标,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郎村中处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9063219。被告:郎春景,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郎村中处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313322X: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汇丰家私城、郎龙标、郎春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汇丰家私城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7.26‰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087.64元;罚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0.8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8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汇丰家私城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由被告郎春景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告郎龙标对上述被告永康市汇丰家私城不能清偿的部分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440元,由被告永康市汇丰家私城、郎龙标、郎春景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5359号
钱宇腾(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东路5幢2单元302室);楼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滨与被告钱宇腾、楼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钱宇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滨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楼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宇腾负担,由被告楼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256号
被告:应志勇,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上新屋村虹霓自然村1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1307937。被告:胡和娇,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上新屋村虹霓自然村1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7027523:本院受理原告章春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应志勇归还原告章春芳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章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4194号
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金山东路17号内第三幢。法定代表人:朱振武。吕荷花,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身份证号:330722197011195945: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红与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吕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吕荷花共同归还原告周小红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80元,由被告浙江巨合链条有限公司、吕荷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473号
被告:吕志峰,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四方小区34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志峰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2988.4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止利息2491.39元、违约金3735.05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1元,最高500元,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30元,由被告吕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3809号
被告:吕贵宝,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枣林路96号:本院受理原告俞洪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贵宝归还原告俞洪亮借款4万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吕贵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6057号
陈元升,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木渠村后山头村自然村渠兴南路55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12097133:本院受理原告蒋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元升归还原告蒋华伟借款1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14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元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4491号
景叶青(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长龙中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2197012193151):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你归还原告胡新春借款112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08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268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