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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9月8日(第1059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6388号
李广远(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中山小区18号;公民身份证号为:330722197610227312):原告李建强与李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①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21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许凌云、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850号
何成品、王静(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中路81-8号;公民身份证号分别为:330722198610043024、33072219831117
6417):原告胡灵炜、胡美群与被告何成品、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①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公司股份与商城商标转让协议》;②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两原告转让费260000元,并支付两原告违约金78000元;③依法判令永康市依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回两被告名下;④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许凌云、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898号
陈玉桂(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为: 330727196904010423):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陈玉桂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①判令被告陈玉桂立即偿付透支本金14089.39元,利息1329.58元(已经算至2018年5月 14日),滞纳金与违约3398.46元(已经算至2018年5月14日),总共18817.43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本息还清止,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每月按透支额的最低还款额百分之五收取至还清日止。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5元。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金文华、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955号
舒鹏、徐银涓(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23号;公民身份证号分别为:330722197911113810、362302197802092045):原告胡国栋与舒鹏、徐银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①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87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许凌云、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7253号
李美贞(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东山沿45号;公民身份证号为:330722196202027325):原告施彩玲与被告李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①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2日去按月1.5%计算至归还之日止);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金文华、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711号
方有东(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7108214)、黄美君(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4101721):本院受理原告徐梅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7635元(其中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均按月利2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延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诉讼提示、民事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712号
永康市方方工贸有限公司、方有东(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7108214)、黄美君(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4101721):本院受理原告徐梅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35861.9元(其中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均按月利2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延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诉讼提示、民事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900号
被告王滔,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利民路35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905247118: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1、由被告王滔立即偿付透支本金17434.77元、利息2674.94元(已算至2018年5月14日)、滞纳金与违约金2398.7元(已算至2018年5月14日止),总共22508.41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本息还清止,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每月按透支额的最低还款额百分之五收取至还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三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720号
被告:孙笑娃,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上考村义门小区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1114040:本院受理原告周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由被告孙笑娃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286号
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王胜、胡马飞:本院受理原告叶群培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由三被告支付货款1829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453号
王华(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88号2幢2单元403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王华向原告归还透支款本金59947.9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8年6月17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为15976.88元,2018年6月18日起的利息及滞纳金按领用协议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按月计收复利)。合计75924.8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日,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曹加齐、程剑锋。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454号
胡卫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16幢9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胡卫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胡卫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胡卫丰向原告归还透支款本金88375.2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为24910.2元,2018年6月20日起的利息及滞纳金按领用协议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按月计收复利)。合计113285.43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曹加齐、程剑锋。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