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严查违法企业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我市开展整治非法使用童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重拳出击 还未成年人安全假期”系列报道
正值暑期,不少学生都加入了暑期打工的行列。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小作坊等地的工作因为易找、技术含量低等原因成为目前最受学生“欢迎”的工作岗位。
为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劳动用工情况,市人力社保局于7月2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非法使用童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依法严厉打击拐骗童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动,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记者 王靖宁 通讯员 施巍巍 江源 周筱
【以案说法】
暑期“实习”没想到却是当了“苦工”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有市民来电反映我市某企业涉嫌非法使用童工。劳动部门到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装配线上做工的张某未满16周岁。
经查,张某系属某省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学习数控车床技术。该学校声称可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既能锻炼学生,又能补贴家用。于是,张某以实习为名来到该厂做工,每天除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经常要加班到晚上10点,工作内容为流水线装配,并不需要多少专业技能。
因此,市劳动监察大队认定张某在该企业“实习”的行为,属于变相使用童工的行为,根据规定对该企业处以10000元罚款。
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千万要注意,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的,均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严肃查处的非法用工行为。企业切莫抱有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也不要被某些唯利是图的不法学校骗入陷阱当中。
“勤工俭学”帮家人分忧却被查出违法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市人力社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某饭店一名服务员年龄偏小。根据举报线索,市劳动监察大队找到一名疑似童工陈某,当场核查身份证件、做笔录后,立即与陈某母亲王某取得联系。
经查,陈某因暑假放假在家闲暇无事,便想着去“勤工俭学”,恰巧陈某母亲和该饭店的经营者魏某是堂姐妹,于是便让陈某到魏某店中帮忙。魏某在确知陈某未满16岁的情况下,同意让其从事传菜工作。截至当时,陈某已在店内工作21天,期间魏某以生活费的形式支付陈某报酬500元。因此,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我市某饭店因人手不足招工,一经常给该店送外卖的跑腿小哥在得知情况后,介绍其妹妹韩某来该店上班。
叶某在招用韩某时未要求韩某提供身份证,就让韩某在该店上班。2017年11月,韩某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叶某称要等招到新的员工再支付韩某工资,韩某即向劳动部门投诉。
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处理中发现韩某未满16周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店使用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500元,并责令该单位在3日内将韩某遣送回家。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因父母在我市打工,15岁的吴某从云南老家来我市过暑假。吴某父母为了照看孩子,就和工厂老板商量让吴某到厂里打打杂,老板秉着外地人不容易的想法同意了。
同年8月份,吴某在该厂上班时,不小心手部受伤,吴某父母要求企业赔偿。企业方认为,吴某只是帮其父母干活,所干的活都记在其父母的考勤上,劳动报酬也都在父母的账上,没有招用吴某做工。但根据《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规定,该企业属变相计付劳动报酬,认定其使用吴某做工为使用童工行为。
最终,该企业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比一般的工伤赔偿标准更高。同时,对该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导致童工伤残,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温馨提醒: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根据国家法律,“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者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如父母在某厂打工,子女在闲暇时跟随父母到厂里帮工干活等”,都属于非法使用童工行为。部分用人单位知晓劳动者不满16周岁,但是错误地认为只要以帮忙、帮工的名义让其进行劳动,且以生活费、家庭补贴等形式支付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亲属,就不属于使用童工行为,其实这依然属于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符合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形。用人单位千万不要掉入法律盲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要注意“一看二查三问四存”
一看:就是要看下前来招工的人员的容貌,明显看上去年龄偏小的,就要提高警惕;接着要看招工人员的身份证,如果不能当场提供身份证件的,不管是厂里老员工的担保还是应聘人员的保证,都不能让其上岗试用。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问题都是出在这个环节,相信其过几天会拿身份证过来,外加有时急需用人,便让其先行上岗,结果造成了使用童工的行为。
二查:就是要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件。要认真核对身份证件的真伪,核对证件上的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最简单计算年龄的方法,就是身份证上的生日年份加上16,是否早于当天的日期。如当天是2018年7月2日,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生日为2002年7月1日,在加上16后,是2018年7月1日,早于当天的日期的,那么这个人就已经年满16周岁了。
三问:在审查身份证中,要注意提问,来印证身份证件是否属于本人。比如说“你的姓名是什么”“你是属什么生肖的”“报一下你的身份证号码”等,通过此类问题回答的流利程度,再结合身份证上的信息,可以大体上辨别出是否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件的行为。
四存:在做好材料核查后,要做好录用登记。录用登记应当载明被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留存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节选)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节选)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一)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三)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1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八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负责人或者出资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2倍处以罚款,该非法单位或者组织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