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品销售宣传
有哪些值得注意的
网友:
我是经销商,在售产品质量非常好。在销售时,我可不可以使用“顶级质量”的广告语进行宣传?
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 吕毅娉律师:
不提倡使用。在广告中使用“顶级”“第一”等,包括“最”字,都可能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网友: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 吕毅娉律师: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网友:
我在天猫上买东西。卖家在销售页面“某某品牌”部分宣传“产地A”,而在“商品详情”中宣示“产地B”,收到快递后我发现商品外包装显示的产地是B,卖家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 吕毅娉律师:
卖家的这种做法属于对商品产地的虚假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律师咨询 法律援助
调解纠纷 公证鉴定
请到永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主办单位:永康市普法办 永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