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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5月27日(第1022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3580号
吕晓湘(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溪村龙坛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506275125):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立即偿付原告透支本金14999.60元、利息1967.33元(已算至2018年2月10日)、滞纳金与违约金2565.55元(已算至2018年2月10日),共计19532.48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本息还清止,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每月按透支额的最低还款额度百分之五收取至还清日止,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5元;2、由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3022号
姚晓君(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副业场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612825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姚晓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姚晓君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9907.5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止为2068.8元,合计11976.3元。2018年3月31日透支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成员:施红敏、张永宣、夏繁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357号
陈刚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3220039,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中路2029号);陈红历(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6160012,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中路2029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英与被告陈刚毅、陈红历、朱跃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归还借款人陈韬所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按21.6%年支付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93019元),以上共计209301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14日14时5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452号
童清:原告蔡小君与被告童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5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朱蓓蕾、夏官庭、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505号
马雄斌(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历山村里山头新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9082315);胡森杰(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环镇东路241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8184017):本院受理原告杨湖海与被告马雄斌、胡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马雄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胡森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610号
施黎勇、楼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施黎勇、楼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3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654号
金宇、王勇:原告吴明有与被告金宇、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5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朱蓓蕾、夏官庭、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856号
杨红柳:本院受理原告周方凑与被告杨红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3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陈章元、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937号
朱凤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凤英立即归还欠款本金47592.45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1日止的利息为3523.12元,违约金为1737.9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继续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899号
被告吕慧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3210015),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2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思赛与被告吕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306号
吕贾羽、吕影、吕移发、金兰贞、吕锭锭、胡建华、吕文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由被告吕贾羽、吕影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6.8875‰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至,罚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0.3312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33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吕贾羽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金兰贞、吕移发、胡建华、吕文远、吕锭锭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请求中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3087号
被告施安全,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朱培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施安全归还原告借款7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1979号
吴子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后吴678号);傅有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后吴678号):本院受理原告章华挺与被告吴子强、傅有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子强、傅有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章华挺加工款20261元。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子强、傅有芳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7号
武义县竞赛不锈钢制品厂、胡金勇、徐競赛: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鸿海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武义县竞赛不锈钢制品厂、胡金勇、徐競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24号
冯小卫、应巧荷:本院受理原告卢明东与被告冯小卫、应巧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37号
徐金山、应莲珍、徐金钟、潘春冬: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古山春色废旧钢铁经营部与被告徐金山、应莲珍、徐金钟、潘春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2670号
胡小青、傅兴才:本院对原告朱法钢与被告胡小青、傅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小青、傅兴才支付原告朱法钢货款30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2元,由被告胡小青、傅兴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4971号
应胜、王应果、永康市东城玉冕五金配件厂、王高平、王敏、永康市五金城光荣铜材经营部: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胜、王应果、永康市东城玉冕五金配件厂、王高平、王敏、永康市五金城光荣铜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10113号
被告:凌威力,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8013130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91号:原告池韶光与被告凌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凌威力归还原告池韶光借款人民币6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0元利息从2017年2月9日起,222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3月18日起,188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4月2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凌威力支付原告池韶光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25元,由被告凌威力负担9920元,原告负担160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14号
钱宇腾(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507253634):本院对原告周梦豪与被告钱宇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224号
施燕(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067924):本院对原告卢斌与被告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28号
李志翔(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兴赵区18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志翔与被告赵全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全其归还原告李志翔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利息损失(其中本金5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金5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赵全其支付原告李志翔因本案诉讼花费的代理费用1500元。上述一、二项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赵全其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0元,由被告赵全其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57号
被告:傅朝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00813321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姓傅村村西小区57号。被告:谢成春,女,1975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50409842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姓傅村村西小区57号:原告傅朝芳与被告傅朝阳、谢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傅朝阳归还原告傅朝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傅朝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傅朝阳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11号
胡葛彬,男,1998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98060712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仁村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玎雅与被告胡葛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葛彬归还原告胡玎雅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950元,由被告胡葛彬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213号
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欣豪与被告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2018)浙0784民初1217号
胡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方塘下村36号);俞玲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方塘下村36号):本院受理原告应春禄与被告胡进、俞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应春禄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应春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胡进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843号
金小平,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502246444),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88弄2幢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子荣与被告徐天福、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天福、金小平归还原告孙子荣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天福、金小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8)浙0784民初184号
章伟琴、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项瑞、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章明海:本院对原告吴文吉与被告章伟琴、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下里溪五金配件厂、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项瑞、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 浙078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2070号
楼波,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1012400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虹霓小区29幢1号。王胜,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119043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一弄2幢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子钦与被告楼波、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楼波归还原告施子钦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王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楼波负担,由被告王胜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