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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Q来Q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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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贪利不重利

  避免陷入“套路贷”

  网友:

  律师,前些时候,我因为急着用钱,找了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当时我们双方约定贷款额为15万元,为尽快办好贷款,我还交了相关费用1万多元。不过,贷款放下来,把钱交给我之后,他们还拿回了5万元,说是提前收取利息和违约金,对此,我也没有过多计较。

  放贷之后,前期每个月我都按时还款,后来由于自身经济状况出了点问题,影响了正常还款,慢慢也就没那么及时了。就在这个月,前些天,对方说因为我逾期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就把我的车子拖走了,到现在也找不到,而且还要求我支付剩余所有贷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我该怎么办?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你好,请问,你们双方当时有签订过相关合同吗?合同条款又是怎么约定的呢?

  网友:

  我们有签过合同,但是他们最终也没有给我留存一份,所以其实我也不知道合同上具体是怎么约定的。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根据你的表述,我想你可能陷入了“套路贷”。近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相关意见,主要严惩无抵押贷款、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网友:

  律师,什么是“套路贷”呢?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后公司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以违约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

  还有,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进而用各种合法、非法手段实现侵占受害人及其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有协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网友:

  律师,如果真的是“套路贷”,我应该怎么处理?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如果有发现类似以上所提到的情况,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被套路。公安机关会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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