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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残疾人证办理及补助相关政策摘登
A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地点:浙江政务网网上申请;各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复评(重新鉴定)先到村(社区)、镇(街道、区)残联初审,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初次办证:身份证、户口薄、相关病历和2寸白底照片3张;复评(重新鉴定);原残疾证、身份证、户口薄、相关病历和2寸白底照片3张。
二、受理
1、初次办证:残联工作人员通过询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审核相关材料,认为其可能符合办证条件的,准许并指导网上申请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一窗受理。
2、复评(重新鉴定):填写《永康市残疾人证申请表(复评)》并到村(社区)、镇(街道、区)初审,通过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办事窗口进行审核。
三、评定
1、集中评定:地点设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一楼(智力残疾评定委托金华市第二医院评定),初次评定时间为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复评(重新鉴定)每半年一次,时间为每年5月26日和11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
2、评定资料:评定前,申请人需事先根据不同残疾类别的要求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评定当日除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外,还需要根据以下不同残疾类别准备相应的资料。
肢体、智力、言语:一年以上相关病历、检查报告等材料;
听力:脑干诱发电位检查图和纯音听力检查报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视力:第一人民医院或永康医院(原红十字会医院)眼科检查报告;
精神:第三人民医院连续一年以上诊断病历和近期(每周一或周四上午第三人民医院专家门诊)相关检查材料;
多重残疾的需带齐涉及上述残疾类别的材料。
四、发证
市残联对申请人的《残疾评定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且评定残疾等级肆级以上的,于残疾评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残疾人证》通过EMS邮寄到现住地址。
五、残疾人证遗失补办、破损换发
1、带身份证和2寸白底照片一张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残疾人证遗失须填写遗失声明,破损需收回已破损的残疾人证,现场办结。
2、带身份证和2寸白底照片一张到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残疾人证遗失须填写遗失声明,破损需收回已破损的残疾人证。(注明联系方式,EMS邮寄地址,办结后按EMS邮寄地址寄回)
B
永康市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凡是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条件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镇(街道、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区)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市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市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户口簿;(二)本人居民身份证;(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本人社会保障卡;(五)低保证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等材料;(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补贴发放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永康市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永残联〔2013〕11号)同时废止。
C
永康市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凡是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条件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60元和130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市民政局、市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今后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幅度相应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如低于省、金华市级指导线的,按省、金华市级指导线执行。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
(二)初审。镇(街道、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区)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市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市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由镇(街道、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户口簿;(二)本人居民身份证;(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本人社会保障卡;(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机构托养的需提供托养协议和发票等)。
四、补贴发放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有条件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永康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永残联〔2008〕46号)、《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永残联〔2013〕10号)及《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补助标准的通知》(永财预〔2014〕27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各项补助项目的具体实施,以政府部门当年度的文件为准。
残疾人证办理咨询电话:87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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