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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付抢救费和追偿金额占全省总额10%

  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现量质双提升

  □记者 胡颖 通讯员 叶康英

  本报讯 “去年11月份,我父亲在永康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一家人为医药费犯愁,多亏了救助基金。”郑鹏是一名新永康人,24日,他告诉记者,现在,父亲的病好了,救助金也已还清。

  郑鹏口中的救助基金是我市在2013年推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据了解,该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主要针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类情形的受害方,通过承办保险机构申请救助。

  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今年1-6月,我市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105.37万元,追偿金额30.67万元,两者均占全省总额的10%左右,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45.25%和339.40%,基金垫付量和追偿成功率位列全省县级市第一。

  自该项基金设立以来,我市不断探索实践政府购买服务新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日常业务管理承办保险机构,将公安、卫计、人力社保、民政、农林、司法等部门的公益性职能,集中交给承办机构运营,以市场化的方式提供服务。实行“四项委托、三个不变”,即经政府授权,将救助基金的发起垫付、困难补助、费用追偿、对外宣传四项日常业务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坚持法律主体不变、政策依据不变、业务平台不变。

  同时,我市将原本分散在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核流程进行整合,由经办保险机构在公安、卫计、医疗机构等重点部门派人常驻,优化服务,“一站式”受理救助基金各项业务,经办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多跑腿,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少跑腿,甚至不跑腿;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经办保险机构交强险运营经验丰富、理赔查勘专业、医疗费用审核熟练、人力资源充足、综合力量较强等优势,对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追偿全过程进行优化提速,实现基金救助量质双提升。

  我市还开创性采用由经办保险机构代理救助基金中心签订追偿协议的模式,即和保险机构签订追偿协议,该保险机构承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车辆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后,其需赔付的商业险优先赔付救助基金中心,第一时间完成大部分追偿,实现救助基金的良性循环。

  在日前召开的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现场会上,我市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做法获得一致好评,并将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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