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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房东章某英,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警方处以100元罚款。

  15日,经济开发区曹园村房东胡某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警方处以200元罚款。

  15日,经济开发区陈路塘村房东翁某美、东城街道金城路房东周某胜,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分别被警方处以100元罚款。

  16日,象珠镇官川村房东胡某富,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警方处以100元罚款。

  16日,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房东周某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警方处以100元罚款。

  16日,西溪镇桐塘村房东吕某来,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警方处以100元罚款。

  市流动人口管理局温馨提示: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在房屋出租或停租时,房东应该在三天之内报送流动人口承租或离住信息。


永康日报 8890 00006 曝光台 2017-08-19 63457 2 2017年08月1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