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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日(第920期)

  《永康日报》

  (2017)浙0784民初1913号

  程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陈园村16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伟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6291.4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日止为2482.67元,此后的利息以所欠的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止为1901.97元,此后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滞纳金,最低1元,最高500元,计收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2元,由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程伟负担713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809号

  周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下王自然村110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安新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鹏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安新借款4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周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930号

  孔能(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孔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210245313):本院受理原告叶跃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支付原告铝锭款25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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