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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8日(第907期)
《永康日报》
(2017)浙0784民初3576号
杨平安(住永康市花街镇杨坑村1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188216: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荣与被告杨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平安归还原告方荣借款本金1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杨平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784民初8271号
应超、胡香绸、陈圣爱、方德安、永康市业丰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古谢夫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叶路兵与被告应超、胡香绸、陈圣爱、方德安、永康市业丰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古谢夫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827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784民初8277号
汤丽宏: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784民初9782号
永康市晶福来日用品厂(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后山178号,法定代表人:何成品)、何成品、王静(住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81-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311176417、33072219861004
3024):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晶福来日用品厂、何成品、王静、施伟滔、章广厦、永康市依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浩妃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78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784民初9909号
童兴加、吕凤美:本院对原告朱月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浙0784民初10193号
童兴加、吕凤美:本院对原告吕月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4226号
被告:包兆雄,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2111511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泽村59号:原告张笑兰与被告包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包兆雄归还原告张笑兰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包兆雄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