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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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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6月8日(第899期)

  《永康日报》

  (2016)浙0784民初10004号

  施俊启、兰建萍:本院受理原告吴林东与被告施俊启、兰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034号

  胡安庆、翁秋红:本院受理原告朱亚宁与被告胡安庆、翁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0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67号

  王胜晓:本院受理原告胡美丽与被告王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306号

  周成毕、李晓华:本院对原告程文远与被告周成毕、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3103号

  胡朝新、柳青(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溪干村沧溪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20814381X、3307221983

  10234523):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胡朝新、柳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3103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被告胡朝新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19593.0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1625.90元,滞纳金为1115.73元,自2017年3月2日起利息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计算至核销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柳青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24284.44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2216.42元,滞纳金为1295.84元,自2017年3月2日起利息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计算至核销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胡朝新、柳青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朝新负担237元、由被告柳青负担290元。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31号

  夏能恩、朱甜艳:原告黄名士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2017)浙0784民初711号

  施志远、楼巧巧:本院对原告朱祝康与被告施志远、楼巧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907号

  被告陈哲亮,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上柏石村五凤西小区63号。身份号码:330722198203016416。被告李慧莉,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上柏石村五凤西小区63号。身份号码:330722197904263626:本院受理原告郦国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哲亮、李慧莉支付原告郦国富货款人民币37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哲亮、李慧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哲亮、李慧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1365号

  被告徐丽群,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枣林路19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201224524。被告何孙斌,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枣林路19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209266411: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丽群归还原告陈丽娟借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何孙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徐丽群、何孙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00元,由被告徐丽群负担,由被告何孙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832号

  吕思飘(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9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709087941):本院受理原告陈兰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支付原告陈兰蕉货款人民币36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1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118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718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

  (2017)浙0784民初3205号

  方洪:原告史小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2016)浙0784民初10215号

  陈旭:原告陈惠俭与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2016)浙0784民初8297号

  吕冬华(住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后山小区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285923)、胡也纳(住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后山小区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2235913)、胡益新(住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后山小区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9095916)、永康市德康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九里山背,法定代表人:胡也纳):本院审理原告李聪和被告胡振成、第三人吕冬华、胡也纳、胡益新、永康市德康纳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字第8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600元,由原告李聪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人民法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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