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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5月20日(第892期)
《永康日报》
(2017)浙0784民初2341号
王晓雷(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70502012X,地址:永康市西城街道下田桥村下田桥东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24938.02元及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15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2370号
陈晓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513
0011,地址: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40号1幢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57069.94元及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2452号
胡憂巧(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419
1420,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后宅37号)、潘克(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6308214,地址:永康市花街镇双溪村双溪中路11号)、应福长(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8198215,地址:永康市花街镇双溪村双溪中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憂巧、潘克、应福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垫付款309783.72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9月1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2754号
卢许威(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415457X,地址: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瓦灶16-1号)、徐月萍(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10033023,地址: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水坑自然村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许威、徐月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1116.48元及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2762号
被告:陈伟伟,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楼村新楼路1弄1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仙景与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5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918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2768号
楼爱飞(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318
9025,地址:永康市西城街道江村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楼爱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7979.53元及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2856号
被告:李国雍,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91002233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店村新乡路15号。被告:吴春姬,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30329234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前园路6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汉东与被告李国雍、吴春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下午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2924号
徐文俊(住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兴徐区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930081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金华英、吕志武、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2968号
被告:范智辉,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01112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平安小区43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范智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1523.76元、滞纳金4035.9元及支付逾期归还欠款的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2月24日止的利息为5430.63元,从2017年2月25日起利息按实际未还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当月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均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3042号
被告:李丽,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252619790110032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大陈村33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10663.95元,并支付利息1177.76元,滞纳金1228.87元(已算至2017年3月17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继续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3021号
胡红霞(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216
0025,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4189.74元及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3139号
徐廷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207
1013,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南区97幢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廷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39851.8元及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362号
李晓平、方洪(住永康市花街镇倪宅村牌楼下自然村1弄9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21122619760811322X、33072219770724
8232):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李晓平、方洪、王永胜、孙灵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王永胜就(2016)浙0784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6)浙0784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17)浙0784民初2958号
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天河光艺电镀厂(普通合伙)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8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徐香珍、吕永利,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