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8890

文章导航

  挑手机时磕坏机身,就该买走吗

  因过失致使留下凹印,顾客应负责

  □记者 陈凯璐 通讯员 翁长武

  前几日,来自东城街道的周先生前往经济开发区的一家手机店打算购买新手机。在选购过程中,他看中了一款标价为2199元的智能手机。

  为了工作方便,周先生平常习惯把手机放在腰间的皮套里,因此他就拿了手机试了试是否合适。但让他想不到的是,在随后递还手机给店主时,意外发生了。

  “就和平常递东西一样,手机怎么会磕到玻璃柜台上了呢?”周先生回想起仍想不通,不过这一磕却给手机左下边沿留下了一个凹印。

  店主连忙查看手机,发现该凹印虽然不深但是无法处理消失。“这样的手机已经无法二次销售,我们只能要求周先生买下这款手机。同时考虑手机已受损,我们还打了折,只需支付1800元即可。”

  店主的这一提议被周先生拒绝了,他认为这手机损坏原因不是自己过错,不应该让他买手机。随后双方各有说辞,一直争执不下,店主无奈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依法进行处置,可是双方仍旧谈不拢,只得先暂时由周先生交了400元押金给手机店,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后,再退还押金。

  之后,周先生将此事投诉到我市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帮他要回400元押金。他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不应该赔一分钱。

  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后认为,在这起纠纷中,周先生因过失致使所有权仍属该手机店的这只手机磕到店内玻璃柜台,左下角边沿被磕出一个凹印,客观上已经使该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受损,已经侵害了该手机店的民事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第15条、第19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至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是恢复原状、进行修理或者赔偿损失等哪种方式合理点,双方可以商量。

  几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周先生以1550元的价格将这只手机买走。


永康日报 8890 00010 2017-05-16 永康日报2017-05-1600009;56843;永康日报2017-05-1600010 2 2017年05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