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记者 张赤奎
本报讯 5月11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俞某某,被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2天。
当天中午12时许,俞某某发布微信朋友圈消息,称在某村发生强拆致使房主跳楼自杀死亡事件。后该信息有2个点赞和32条回复,转发其微信朋友圈有622人,还被其他网民转发扩散。
经查,俞某某因其租赁在开发区某村的违章建筑被拆,心生不满,遂虚构了该条信息并进行发布。
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因其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消除负面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了从轻处理。
公安机关严肃查处俞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表明了党委政府对造谣生事、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零容忍的鲜明立场,也向人们再次昭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试水者”必遭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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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治危拆违、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街角小品建设等中心和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难免会触碰到部分人的现实利益。在利益冲突面前,利益各方都应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加以解决,切不可为图一时之快,甚至为泄一时之愤,而肆意编造“极端事件”,妄图制造一个“大新闻”。这种“极端”方式,触碰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必将受法律的严惩,也为世人所不齿。
净化网络环境、构建法治社会,既需要政府监管的得力、法规制度刚性的发力,更离不开公众意识与公民素质的给力。不轻信、不点击、不转发、不做“二传手”,是我们面对谣言应持有的最基本态度。
□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