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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3月15日(第864期)
《永康日报》
(2017)浙0784民初1650号
王拥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314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王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王拥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943.1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1月20日为19195.6元,以后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6.79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成隽韬、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1503号
董福康、应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平与被告董福康、应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3229号
胡江丽(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6232124);陈挺(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0012311):本院受理钱峰与胡江丽、陈挺、章华彪、陈梅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9974号
胡美圆(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3311442,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33号)、夏伟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9292615,地址: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香英与被告胡美圆、夏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徐香珍、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9975号
胡美圆(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3311442,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33号)、夏伟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9292615,地址: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香英与被告胡美圆、夏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14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徐香珍、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9958号
周岳林、黄仙红: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好与被告周岳林、黄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提 醒
刊于2017年3月6日第8版人民法院公告中(2016)浙0784民初10326号原告陈华光与被告吕志坚、陈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内容“陈梅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前杭中路31弄1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107308225)。”更正为“陈梅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溪沿路4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411033828)”。特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