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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在酒店被剐蹭,肇事者找不到,酒店该负责吗

  免费停车不免责,双方达成和解

  在酒店退房时,消费者发现自己停在酒店的轿车被其他车子剐蹭了,车身留下了剐痕。通过监控又查不到肇事者,酒店该为此负责吗?

  这起发生在永康的车损索赔纠纷,给相关酒店和车主都有提醒的意义。

  □记者 陈凯璐 通讯员 翁长武

  方先生,永康人,平时在杭州工作。1月28日,方先生驾车回永过年,并入住城区某酒店。

  1月30日上午,方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右前轮挡水板部位有多处被剐蹭过的痕迹,而右边的一个泊车位是空的,他马上向酒店保安、经理等人反映,双方一起查看了车损现场和监控,但一无所获。

  店方表示,方先生所停车的位置是监控死角,未能拍到,无法证明方先生的车是在酒店被剐蹭的。此外,酒店前的停车场属于免费停车场,在这里剐蹭与酒店无关。

  对于店方的解释,方先生不接受并投诉到我市消费者协会。

  那么,在这件意外事件中,酒店有没有责任?酒店该不该赔偿?我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在这起住宿车停酒店的车损纠纷中,三方当事人之间有两个法律关系:

  首先,车主方先生和肇事者之间是直接的汽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酒店不是剐蹭车损的肇事者和车损赔偿的第一责任人。

  其次,消费者方先生和酒店之间是以住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合同关系。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患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1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因消费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经协商,双方在不能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自愿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酒店经理以个人名义给付投诉人方先生500元钱,但并不因此承认酒店方面有责任。

  目前,该酒店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监控设施。


永康日报 8890 00010 2017-02-16 永康日报2017-02-1600006;永康日报2017-02-1600007;50551;50550 2 2017年02月16日 星期四